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兴化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教〔2019〕106号)
兴化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苏教发函[2019]21号)和《兴化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与服务师生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学校与师生个人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食堂经费按 “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施管理,预收学生代伙费时,学校开具《兴化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即电子缴款书),由学生、学生家长或委托他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书上的二维码缴费至财政专户。学校根据序时进度每月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无指标拨款计划(食堂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学生伙食费拨付学校食堂备用金账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境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在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好学校食堂食谱、伙食标准。
(二)实时监督各学校食堂学生代伙情况、物品招标采购和各种资料上传江苏省中小学校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食堂监管平台)情况。
(三)定期检查学校食堂规范伙食收支,规范成本核算情况。
(四)检查学生伙食质量,学生伙食结算情况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财政一体化平台中有关食堂资金的相关操作。
(二)对学校伙食费资金的收缴进行监督。
(三)按序时进度将学生代伙费拨付各学校食堂备用金账户,或直接将食堂发生的费用支付至单位、个人账户。
(四)会同教育部门检查学校伙食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必须在市教育局指导下,学校负责统一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成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检查评议。
第十条 学校食堂单独设置账簿,使用市局统一开发的食堂财务软件,按规定的相关科目规范记账。单独开设食堂备用金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专项成本核算,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入或虚列成本,保持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设总账、出纳岗位,应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学校可以设食堂结报员一名。担任总账、出纳岗位的专(兼)职会计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会计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设实物保管、食品验收、安全管理岗位,要建立会计、实物保管员、食品验收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或“分管校长”一支笔审批。学校食堂所有购置物品的支出票据须经食堂负责人、食品验收员、审批人等三人(及以上)签字,食堂财务人员按实分类记账,并将相关支出信息上传到食堂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食堂财务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民主理财的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理财结果列入校务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就餐师生、学生家长和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管理有关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由于历史原因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并运行的,学校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管理,对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学校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学校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要按学校公示的各学段收费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测算的收费明细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学期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的办法。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账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食堂财务人员要在食堂监管平台中按月录入食堂的收入信息,月底录入当月的实际在校吃饭伙食费。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学期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量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教职工伙食费可通过个人缴纳和专项补助的方式统筹解决。校(园)长及中层干部和学生家长在食堂陪餐,必须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样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举行活动在学校食堂就餐,或有外来人员在学校食堂代伙时,按实收取代伙费或由学校财务按实补贴食堂,将其伙食收入记入代办伙食收入。食堂管理员需在食堂监管平台中录入学校的活动通知、签到表及清单,将食物图片拍照上传。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减免代伙学生的代伙费,如确有困难学生,学校可以通过寄宿生补助等渠道补助学生。上级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生活费(餐费)等拨款,发放给学生时列学校事业支出,补足学生伙食费时按开学收费要求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除食堂的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养猪、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须记入食堂其他收入外,其他如房租收入、校园超市(小卖部)承包收入等必须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不得在食堂账户核算,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主要包括主辅原材料购置费、非财政食堂用工费用、看护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的水、电、燃料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消耗的水、电、燃料等在学校行政账户统一支付,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第二十三条 规范人工成本核算,人工成本主要是非财政食堂用工费用,食堂用工费用包括食堂临时人员的工资及加班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食堂从业人员的人数应视学校食堂规模及市局对食堂用工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应不低于兴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食堂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列入食堂成本核算,食堂维修或设备购置,应列入学校财务支出,按学校财务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核算成本,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食堂监管平台。配送物品按供货协议与配送单位结算,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须按月结算。所有付款,凡金额超过1000元,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财务每学期结束进行收支转账,食堂收支结余是指本学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得为了结余伙食费而降低学生伙食质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应力求收支平衡,保证师生的伙食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分析原因,及时调整,控制各项支出不突破比例,确保期末伙食费累计结余或亏损控制在本学期收入的3%以内。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学校招待支出或以其它方式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所需的物品统一经食堂监管平台招标采购,每周一至三学校食堂确定下周食谱并统计汇总各类物品的品名、数量、质量要求、参考价,周三前在食堂监管平台发布。根据食堂监管平台供应商投标价等确定中标单位,周五前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协议,缴纳货值20%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单位按时保质配送到学校。鲜活食品原料按每天的需求量制定采购计划,做到每日清,无库存。粮、油、调味品等耐储存食品原料每次采购量可根据学校储存条件制定采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定期轮换验收制度,每天须由2名及以上人员在指定验收区域进行食品及原料验收,验收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确保食品及原料验收无“真空”区域,食品验收资料及时上传食堂监管平台备案。配送的物品必须附配送清单,配送清单须经食品验收员、安全管理员等2人以上签字。配送的物品除当日食堂使用外,其余物品都必须进食堂仓库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仓库保管员要将物品按类登记到“出入库记录簿”,并填写“入库单”,食堂财务根据经相关人员签字的“入库单”相应增加库存物资。食堂需领用仓库物品时,仓库保管员要将出库物品在“出入库记录簿”登记,并且填写“出库单”,食堂财务根据经相关人员签字的“出库单”相应减少库存物资。要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应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月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食堂仓库进行盘点,核对仓库出入记录结存与仓库的实际物资是否一致,做到账物相符,核对仓库出入记录结存与食堂财务上的库存物资是否一致,做到账账相符。
第三十二条 食堂购进设备由学校统一规范操作,必须按学校资产管理要求验收登记,方可领用。学校食堂的设备设施,要按“五常法”的管理要求登记、摆放、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食堂财物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