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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我的空间 · 我做主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及泰州市《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泰财行〔2019〕1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本市境外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 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本市境外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在本市境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跨区域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因无法回去用餐产生的餐饮费用,可在每人每日80元(早餐20元,午餐与晚餐各30元)标准上限内,凭当日结算凭据据实报销(除因工作需要连续数日在乡镇工作外,仅限报销当日工作午餐,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可在每人每日30元标准上限内,凭当日结算凭据据实报销(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不予报销)。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本市境外出差人员获取的上述凭证,自行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本市境内出差人员在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五、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公务活动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公务活动通过非电子支付方式缴费的,接待单位及时出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建立接待业务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各部门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七、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八、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

1、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一览表.doc

2、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台账(参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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